【关于高二(7)班陈琳同学的违纪处分决定】
“陈琳同学,无视校规校纪,于昨日(5月16日),在宿舍熄灯后,私自使用手电筒照明,持续时间长达十五分钟。”
“此行为严重扰乱了宿舍就寝秩序,浪费宝贵休息时间,影响他人睡眠,对自身及他人第二天的学习状态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。”
“为严肃校纪,教育本人,警示他人,经校德育处研究决定,给予陈琳同学全校通报批评处分,扣除其所在班级当月量化管理分三分.......”
这些内容实在不算多么引人注目,类似的处罚报告也远不止这一个。
高异一眼扫过去,公告栏上密密麻麻、层层叠叠的全是各种处罚信息。
其中绝大部分,都是些鸡毛蒜皮的小事——什么自习课抬头,什么交头接耳,什么路上奔跑........
说真的,其中绝大部分高异都不知道有什么好被通报批评的。
而眼前这个通报批评,真正吸引高异的原因,是上方“高二(7)班陈琳同学”一行字旁边,有个照片。
虽然是黑白的,在劣质打印机下极为不清楚。
但高异,还是成功辨认了出来。
没错,这就是那位十八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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